近年來,全球加密貨幣市場持續升溫。美國、香港等地區陸續推出開放政策,推動加密貨幣走向更廣泛的金融應用場景。與此同時,區塊鏈技術在國內也得到進一步探索,不少金融機構、傳統資本甚至部分政府單位,已逐漸認可加密貨幣具備資產屬性與投資價值,不再簡單將其歸類為“空氣幣”或騙局。
伴隨著“炒幣暴富”故事的流傳,越來越多人受到吸引,嘗試進入加密貨幣交易領域。然而自2021年“924公告”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以來,我國在政策層面始終保持嚴格態度。但值得關注的是,在司法實踐中,尤其是一線城市法院的民事審判中,出現了更具分層意識的處理方式。部分法院開始有條件地支持涉及虛擬貨幣的民事訴求,展現出一種“審慎接納”的司法趨勢。
本文將通過分析近期典型判例,梳理當前中國法院在處理涉虛擬貨幣案件時的裁判思路與邏輯。
(溫馨提示:中國並非判例法國傢,法院裁判以成文法為依據,但司法實踐中會參考已有案例。)
一、借貸有效,借U不還?法院判決:必須歸還!
2024年6月及2025年1月,文某兩次向毛某借款,分別為6500個USDT和14400元人民幣,用途均為炒幣。毛某同意出借並將相應金額轉入文某的U幣賬戶。然而文某遲遲未還,毛某在多次催討無果後,依據借條將其訴至法院。【案號:(2025)浙0109民初4938號】
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,雙方民間借貸關係合法有效,判決文某歸還全部本金及利息。值得註意的是,法院將6500個USDT按借款當日匯率1:7.3折算為人民幣,作出了具有執行力的判決。
該判決被視為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的一大突破。它明確承認了以USDT為標的的借貸關係的有效性,並依照事實進行公允裁量,改變了早期部分法院直接駁回或不予立案的做法。
二、虛擬貨幣已交付,買家還能“反悔”要求退款嗎?法院:不行!
在早期判決中,部分法院以“違背公序良俗”為由認定虛擬貨幣交易無效,判令返還資金。於是一些已完成交易的打款人動起“歪心思”,試圖以借貸、欺詐等名義起訴要求退款。但隨著司法認知的提升,不少法院已積累區塊鏈相關知識,甚至如深圳法院等已推出“區塊鏈證據核驗”服務,這類“反悔式維權”越來越難以得到支持。
案例1:(2025)豫9001民初3862號
鄭某向趙某轉賬1萬元,聲稱屬借款,要求返還。趙某辯稱該筆實為購買USDT的部分款項,並出示聊天記錄等證據,證明已通過“益生態平臺”交付2100個USDT。法院認定鄭某證據不足,借貸關係不成立。因虛擬貨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,相關損失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。
案例2:(2024)浙0122民初4242號
王某委托李某購買USDT,轉賬76萬元。後王某聲稱未收到幣、平臺數據被篡改,要求退款。法院查明李某確已將款項轉給第三方購幣,王某未能證明其欺詐行為。法院最終認定委托合同因違反政策無效,但駁回了王某返還請求,理由是其未能證明對方存在過錯或未履行交付。
這兩起案例表明,無論是直接買賣還是委托購買,一旦交易真實完成,買方事後再以各種案由試圖要回錢款,法院普遍不予支持。
三、什麼情況下,法院仍會判決退款或賠償?
儘管“風險自擔”是基本原則,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中,法院仍可能支持退款,甚至判令一定比例的賠償:
案例1:保本承諾須擔責【(2025)浙0127民初331號】
汪某以投資USDT可獲高收益為由,誘導王某投資並多次出具《保證書》,承諾賠付本金。後交易所關閉,王某損失百餘萬元。法院認定合同無效,但汪某的保本承諾構成過錯,最終判其承擔60%的本金賠償責任。
案例2:未交付貨幣,應當退款【(2025)粵0104民初16716號】
徐某向何某轉賬1萬元,何某聲稱是購買CG幣用於賭球,但未交付幣且平臺失聯。法院認為虛擬貨幣交易違法,但被告無法證明已履行交付,故判決返還轉賬金額。
案例3:事後還款承諾有效【(2024)浙0502民初3012號】
沈某介紹易某通過USDT渠道兌換人民幣,結果中間人攜款失聯。事後沈書面承諾分期還款16萬元。法院認定原中介合同無效,但之後的還款承諾獨立有效,予以支持。
四、總結與展望
從2025年司法實踐來看,中國法院正在謹慎地尋求政策合規與現實糾紛解決之間的平衡,展現出如下趨勢:
如虛擬貨幣交易已完成,買方事後請求返還的,法院通常駁回;
若一方未依約交付貨幣或履行合同,法院可能支持退款;
如有誘導投資、承諾保本等過錯行為,法院可依據《民法典》公平原則判令承擔相應責任。
儘管大政策仍未放開,但司法系統正逐步完善對虛擬貨幣交易事實的識別能力,判決更趨於細緻和公正。對於普通用戶而言,仍需清醒意識到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風險,如需參與,應盡可能通過書面、聊天記錄等方式明確交易細節和責任劃分,以備在爭議中維護自身權益。